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部门决算
目 录
第一部分: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平果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决算报表
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二:收入决算表
表三:支出决算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平果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7 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二、2017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三、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2017 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接受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 、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 、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 、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 、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 、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侦查监督、审查起诉等业务。1 、控告申诉部门、举报中心 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 、反贪污贿赂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 、渎职侵权检察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 、侦查监督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5 、公诉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 、监所检察部门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7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 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 、检察技术部门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的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 9 、政治、纪检部门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2017年决算编制范围内包括各级预算单位一个。单位年末人员编制数49人,实有在职人员49人,离休人员0人,退休人员23人,编外长期聘用人员9人。
第二部分: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表二:收入决算表
表三:支出决算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
第三部分:平果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本部门2017年度总收入1243.36万元,其中本年收入1096.44万元, 较2016年度决算数1106.76万元,减少 10.32万元,下降0.93%。收入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1090.67万元,为自治区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较2016年度决算数1106.67减少16万元,下降1.45 %,主要原因是年初结转节余资金较多。
2.事业收入 0万元,为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 0万,为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5.78万元,为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如:较2016年度决算数增加5.78 万元,增长578 %,主要原因是收到扶贫专项资金。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主要是所属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不能保证其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上年结转和结余146.91万元,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较2016年度决算数67.74万元增加79.17 万元,增长116.87 %,主要原因是上一年度收到的部分项目资金增加。
(二)本部门2017年度总支出1243.36万元,其中本年支出1042.63万元, 较2016年度决算数1013.81万元增加28.82万元,增长2.84%。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支出1008.9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64.45万元,项目支出144.54万元,主要用于: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日常行政运行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人员经费支出及项目支出等方面。较2016年度决算数1013.81万元减少4.82万元,减少0.48%,原因是2017年项目经费支出较2016年有所减少。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3.64万元。较2016年度决算数21.97万元增加11.67万元,增长53.12%,原因,2017年社保基数调整,新增退休人员。
3.年末结转和结余200.73万元,为本年度或以前年度
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较2016年度决算数138.72万元增加62.01万元,增长44.7%,主要原因是:部分项目经费已经下达,因项目年内未完成,无法支出项目经费。
4. 2017年支出较2016年度决算数1013.81万元对比,增加28.82万元,增长2.84%。主要原因为:在职干警增加,人员经费支出增加。
二、2017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平果县人民检察院2017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42.63 万元,较2016年度决算数增加28.82万元,增长2.84 %。其中:基本支出898.09万元,项目支出144.54万元。
平果县人民检察院2017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年初预算为1049.63万元,支出决算为1042.6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9.33%。
(一)公共安全支出年初预算为983.98万元,支出决算为 1008.9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2.54%。差异主要原因是,支出部分以前年度结余项目资金。主要用于:
1、行政运行支出910.18万元:(1)、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29.73万元;(2)、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支出11.92万元;(3)、公诉和审判监督支出9.29万元;(4)、侦查监督支出1.82万元;(5)、执行监督支出0.40万元;(6)、控告申诉支出3.86万元;(7)、其他检察支出支出41.78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就业补助) 33.64万元:(1)、社会保险补贴支出22.90万元;(2)、其他就业补助支出10.74万元。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年初预算为9.71 万元,支出决算为33.6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 346.45 %。主要用于协警员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就业补助支出。
(三)医疗卫生支出年初预算为20.62 万元,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差异原因是:年初预算无此项分类。主要用于协警员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保障支出年初预算为35.32 万元,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差异原因是:年初预算无此项分类。主要用于在职在编人员住房公积金。
三、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894.08万元,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一)工资福利支出563.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460.91万元的122.34%。2017年部分人员因级别、工龄调整,导致工资福利支出增加。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127.0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432.31万元的29.39%。部分项目经费已按时下达,因年内项目未完成,不产生支出。
(三)其他资本性支出5.56 万元,年初预算0万元。
(四)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自出197.57 万元,完成年初预算156.41万元的126.32%。2017年新增遗属及退休人员,有25.18万元抚恤金支出。
四、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平果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0万元,较2016年度决算数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其中:基本支出0万元,项目支出0万元。
平果县人民检察院2017 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年初预算为 0万元,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 %。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三公”经费支出总计9.29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万元,增长%,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与上年相同,无变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8.76万元,与上年26.1万元对比减少17.34万元,减少66,44%,主要原因是车辆数量减少6辆,存在未结维修款,无法完全统计;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0.53万元,与上年6.67万元对比减少6.14万元,减少92.05%,主要原因是2016年度结清以前年度欠付接待款,与正常支出相比增幅较大。
“三公”经费支出(总额及分项数额)与年初预算数、上年支出数进行对比,说明增减变动原因
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全年使用财政拨款安排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机关出国团组0个,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出国团组0个,全年因公出国(境)团组共计0个,累计0人次。与上年相同,无变动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8.76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与上年相同。公务用车运行支出8.76万元,与上年26.1万元对比减少17.34万元,减少66,44%。主要用于机要文件交换、市内因公出行以及开展 业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2017年,平果县人民检察院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6辆,全年运行费支出8.76万元,平均每辆1.46万元。与上年对比主要原因是车辆数量减少6辆,存在未结维修款,无法完全统计。
(三)公务接待费支出0.53万元,国内公务接待批次13次,人次62次,国(境)外公务接待批次0次,人次0次。
六、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 132.6万元(与部门决算CS05表《部门决算相关信息统计表》第22行金额一致),比2016年增加86.6万元,增长188.26%。主要原因是:2017年扶贫工作相关支出增长。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 30.9 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8.88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2.03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口径参见部门决算CS06表《政府采购情况表》并做好与2017 年度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中“政府采购资金情况表”有关数据的衔接)。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 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 0 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6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 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 6 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部门组织对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其中,一级项目1 个,二级项目1个,共涉及资金144.54万元,自评覆盖率达到100%。
共组织对“2017年职务犯罪预防警示教育基地暨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基地、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案区建设(一期工程)”等1 个项目进行了绩效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06.89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请对预算绩效评价情况进行简单说明)。
组织对0个部门(单位)开展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试点,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0万元。
2.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如有)。
我部门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2017年职务犯罪预防警示教育基地暨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基地、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案区建设(一期工程)项目自评得分为100 分。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项目进度较慢。下一步改进措施:明确责任人员,按年初计划按时完成各项工作。项目自评得分为100分。在公开项目绩效自评结果的同时,需公开《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平果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一、项目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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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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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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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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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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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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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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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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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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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性项目( ) 一次性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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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投资金额
(万元)
|
206.89
|
实际到位金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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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
实际使用金额
(万元)
|
0
|
其中:上级资金
|
|
其中:上级资金
|
|
其中:上级资金
|
|
本级资金
|
206.89
|
本级资金
|
33.7
|
本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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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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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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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绩效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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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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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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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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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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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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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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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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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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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评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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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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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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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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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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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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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是否明确、细化、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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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明确(1分),目标细化(1分),目标量化(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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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决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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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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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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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项目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部门年度工作计划;是否根据需要制定中长期实施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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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部门年度工作计划(2分),根据需要制定中长期实施规划(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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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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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程序
|
5
|
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批复程序是否符合相关管理办法;项目调整是否履行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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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符合申报条件(2分),申报、批复程序符合相关管理办法(2分),项目实施调整履行相应手续(1分)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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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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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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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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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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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根据需要制定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并在管理办法中明确资金分配办法;资金分配因素是否全面、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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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健全、规范(1分),因素选择全面、合理(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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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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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结果
|
6
|
资金分配是否符合相关管理办法;分配结果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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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符合相关分配办法(2分),资金分配合理(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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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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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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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资金到位
|
5
|
到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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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实际到位/计划到位×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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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占计划的比重计算得分(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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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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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位时效
|
2
|
资金是否及时到位;若未及时到位,是否影响项目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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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到位(2分),未及时到位但未影响项目进度(1.5分),未及时到位并影响项目进度(0-1分)。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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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
|
10
|
资金使用
|
7
|
是否存在支出依据不合规、虚列项目支出的情况;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情况;是否存在超标准开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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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列(套取)扣4-7分,支出依据不合规扣1分,截留、挤占、挪用扣3-6分,超标准开支扣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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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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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
|
3
|
资金管理、费用支出等制度是否健全,是否严格执行;会计核算是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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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制度健全(1分),严格执行制度(1分),会计核算规范(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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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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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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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
1
|
机构是否健全、分工是否明确
|
机构健全、分工明确(1分)
|
1
|
管理制度
|
9
|
是否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是否严格执行相关项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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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2分);严格执行相关项目管理制度(7分)
|
9
|
项目绩效
|
55
|
项目产出
|
25
|
产出数量
|
10
|
建成后平均参观人次可达1000人/月
|
达到目标得10分,否则不得分。
|
10
|
产出质量
|
10
|
组织全县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小学、教育部门参观过基地,并结合专项活动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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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目标得10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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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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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时效
|
5
|
建成后每年均及时按计划在基地内组织开展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宣传活动和未成年人普法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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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目标得5分,否则不得分。
|
5
|
产出成本
|
0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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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目标得0分,否则不得分。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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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效果
|
30
|
经济效益
|
0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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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目标得0分,否则不得分。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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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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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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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宣传教育,使我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牢固依法履职、廉洁用权的党纪国法和道德防线,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创新和丰富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形式,提高法治教育的质量和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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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目标得20分,否则不得分。
|
20
|
环境效益
|
0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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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目标得0分,否则不得分。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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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影响
|
5
|
使每一名参观人员均能接受普法教育,提升自身法制意识,达到良好的法制宣传效果和社会认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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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目标得5分,否则不得分。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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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满意度
|
5
|
参观人员满意度达90%以上
|
达到目标得5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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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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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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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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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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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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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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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自治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